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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动用蓄电池
船舶起动用蓄电池
军车及装甲车用蓄电池
摩托车用电池
航标用蓄电池
全密封免维护蓄电池
电动车专用蓄电池
  ---代理资格---

一、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首次最低进货省级10万元,地市级5万元。
二、权益:1、享受独家经销之权益。
     2、公司免费提供广告幅、海报、宣传单等各种宣传用品。
     3、公司提供安装技术指导,市场拓展指导。
     4、公司提供最低价格保障。
三、确定代理、经销关系之途径:
     1、我们热忱地欢迎您前来考察洽谈、签约订货、共讨发展合作大计。
     2、如您不能前来,亦可通过传真签订相关协议,在此基础上,我公司在货款到帐后立即发货。“未谋面,谋合同”,我们一定遵循“诚信为本、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商业准则,与您一起共铸“红旗”辉煌。

 
---“红旗”对代理商的支持---

1、 向代理商提供统一形象的经营招牌、横幅、广告牌、海报宣传单、客户访问卡,员工制服,产品特许销售及检验合格证等证件样板。
2、为代理商提供开拓市场的营销方案,必要时提供技术人员和销售精英亲临指导及开拓市场。
3、以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辅助展开市场攻势。
4、公司保证代理商独家经营,维护代理商的利益。
5、公司对代理商经营不善而要求退货有妥当的保障措施。
6、代理商无须为产品质量承担风险,因为我们的质量承诺是一年内三包(出租车、特殊车辆六个月内实行三包)。

“红旗”蓄电池经营意向书 [下载]


甲方:国营红旗蓄电池厂

乙方:

为进一步开拓       红旗蓄电池市场,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本经销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从           日至           日。

二、乙方必须专营“红旗”牌蓄电池,并积极将甲方产品推向市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经营行为。如乙方年销售回款达到   万元,乙方即成为甲方    地区“红旗”牌蓄电池销售代理。

三、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向甲方提供下一个月的需货计划。乙方提货一次货物价值   万元以上,由甲方承担运输费。

四、乙方在收货时,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验货,电池售后一年内甲方对产品实行三包(出租车、特殊车辆6个月内实行三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解决。

五、乙方年基本销售任务必须达到或超过    万元,且回款率为100%,否则不能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六、付款方式:现款现货。

七、乙方经销区域为             ,其他经销区域的经销商不得擅自将甲方产品去          区域经销,否则其销货金额的双倍视为乙方销售任务。

八、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承诺不在                      区域内与第三者签订销售协议,不得向第三者泄漏乙方的商业秘密(如价格、折让、销售方式和策略等),                      内若有其他用户去甲方厂家现款现货,价格必须高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价。

九、乙方给其它经销商批发供货,每只加价不得超过捌元。

十、乙方有权在所设办事处及乙方店面制作招牌进行有关产品的广告宣传活动。

十一、甲方承诺,乙方年销售回款达到     万元,且回款率为100%,甲方给予乙方回款总额1%的广告费支持。

十二、乙方合同期内完成销售回款任务,甲方根据乙方回款的实际金额给予以下金额返货:

1、年回款达到    万元的,按1%的比例返货;

2、年回款达到    万元的,按2%的比例返货;

3、年回款达到    万元以上超额部分,按3%的比例返货;

十三、根据市场变化,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电池价格可以作适当调整。

十四、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经济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价格协议见附表,乙方认可签章生效。

 

甲方:国营红旗蓄电池厂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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